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衛本件被告葉佳衛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