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111年度訴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婉伊(原名:邱婉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告 吳嘉興
紀金水
許皓翔
彭韋榤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第1438號、第2376號、第2551號、第2802號、第2803號、第2804號、第2805號、第2806號、第2807號、第2929號、第3131號、第3132號、第3133號、第3134號、第3135號、第3136號、第3138號、第3139號、第3140號、第3405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7年度偵字第111號、第231號、第355號、第1291號、第1658號、第2105號)、追加起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5號、111年度蒞追字第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4473號、108年度偵字第485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10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031號、第35625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3284號、109年度偵字第88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乙c○○犯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沒收併執行之。二、N○○犯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三、甲宙○○犯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處如
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四、甲l○○犯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併執行之。五、乙亥○○犯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沒收併執行之。事 實一、甲A○○、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易信調度哥」之成年
男子與電信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民國106年不詳月份起共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甲A○○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頭」及「收簿手」,負責與「易信調度哥」聯繫分工與分贓等合作事宜,並組織、訓練、管理、聯繫、招募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之後陸續招募乙c○○、乙I○○、甲己○○、N○○、甲宙○○、甲l○○、丙己○○、乙亥○○、乙地○○(甲A○○、乙I○○、丙己○○、乙地○○,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分別為以下詐欺犯行:㈠甲l○○與甲A○○、丙
己○○、「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乙g○○(由本院另行審結)則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物故意,先由乙g○○將其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存摺等物,交付予甲A○○作為詐欺工具使用後,再由甲A○○、丙己○○、甲l○○、「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㈡
乙c○○與甲A○○、乙I○○(所涉附表一編號2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㈢乙c○○與甲A○○、甲己○○(所涉附表一編號121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
行。㈣甲l○○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7、12、13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3、7、
12、13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3、7、12、13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㈤甲l○○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乙g○○於上開事實欄一,於附表一編號5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5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5之
加重詐欺取財犯行。㈥甲宙○○、甲l○○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
號4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㈦乙c○○、乙亥○○與甲A○○、丙己○○(所涉附表一編號9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9之方式為如
附表一編號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㈧乙亥○○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7、148-152、249-258、260-264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2-44、100-102、
104、105、107、148-152、249-258、260-264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2-44、100-10
2、104、105、107、148-152、249-258、260-264之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㈨乙c○○、乙亥○○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5、
1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140-141、145-146之加重
詐欺取財犯行。㈩乙c○○、N○○、乙亥○○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47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47之
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4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N○○、乙亥○○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9、20、2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9、20、21之方式為如附表
一編號19、20、2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乙c○○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
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284-285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7、33-3
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
44、161-176、179-200、202-205、206(未遂)、207-212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犯行。乙c○○、乙亥○○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7之時間,以
附表一編號177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7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N○○知悉金融機構帳戶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無正當理由或缺乏信賴基礎,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通常有被供作財產犯罪之用,而可預見該金融帳戶恐淪為轉匯、提領贓款之犯罪工具,且使詐欺集團相關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000年00月間,經由乙辛○○(由本院另行審結)介紹,將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之名下金融帳戶出售與甲A○○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使用,並取得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做為報酬後,將前開犯意提升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N○○於000年00月間,經由乙辛○○(由本院另行審結)介紹,將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之N○○名下金融帳戶出售與甲A○○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使用,再由甲A○○、N○○於附表一編號28、29、3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8、29
、3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8、29、3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乙c○○與甲A○○、丙己○○、「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41、54-56
、58、64-66、78-81、20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乙c○○、乙亥○○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7
-7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67-7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67-7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乙c○○、乙亥○○與甲A○○、甲己○○、乙I○○、「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0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乙c○○與甲A○○、乙I○○、「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08-116、1
29-130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N○○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
編號153、286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53、286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53、286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乙亥○○與甲A○○、甲己○○、「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78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8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78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乙亥○○與甲A○○、丙己○○、「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59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59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259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乙亥○○與甲A○○、「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11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1之方式為如附表一編號11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二、案經上開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分別訴由各該附表所示之移
送機關移送、報告,或由臺灣高等檢察署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一、本案被告乙c○○、N○○、甲宙○○、甲l○○、乙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參見附表四(一)所示之編號4、
7、8、9、11所示之歷次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筆錄),並有附
表四(三)、(四)所示證據為佐,是被告5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自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一)論罪1.被告5人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於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
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2.按犯罪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升高或降低)而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若有轉化(或變更)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自應依吸收之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而詐欺集團為實行詐術騙取款項,並蒐羅、使用人頭帳戶以躲避追緝,各犯罪階段緊湊相連,係需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雖各共同正犯僅分擔實行其中部分行為,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是以部分詐欺集團成員縱未直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如有接收人頭帳戶金融卡、測試、回報供為其他成員實行詐騙所用,或配合提領款項,從中獲取利得,餘款交付其他成員等行為,所為均係該詐欺集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尤其是配合提領贓款,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雖已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但上開款項在詐欺集團成員實際提領前,該帳戶隨時有被查覺而遭凍結之可能,故分擔提領詐騙所得贓款之工作,更是詐欺集團最終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之關鍵行為,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N○○提供其名下如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帳戶予共同被告甲A○○作為詐騙人頭帳戶使用,其後依共同被告甲A○○之指示,將附表一編號2
8、29、30所示告訴人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提領,並於此時將犯
意提升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之犯意聯絡,自應就其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事實欄一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3.核被告乙c○○就事實欄一㈡、㈦所為,均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㈢、㈨、㈩、
、、、、、所為,分別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即事實欄一
之附表一編號206部分)。4.核被告N○○就事實欄一㈩、、、所為,均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5.核被告甲宙○○就事實欄一㈥所為,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即事實欄一㈥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
)。又被告甲宙○○就事實欄一㈥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6.核被告甲l○○就事實欄一㈠、㈣、㈤、㈥所為,分別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即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部分)。又被告甲l○○就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
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7.核被告乙亥○○就事實欄一㈦、所為,分別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即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就事實欄一㈧、㈨㈩、、、、、、所為,均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又被告乙亥○○就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8.檢察官雖就被告甲l○○、甲宙○○、乙亥○○所犯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㈤之附表一編號5、㈥之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然此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諭知該部分之罪名,給予被告充分攻擊防禦之機會,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檢察官分別就事實欄一㈢贅引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為加重
要件,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部分漏未引用同條規定為加重要件,容有未恰,惟此僅係加重要件之增、減,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應予更正,併此敘明。9.被告乙c○○就事實欄一㈡、㈢、㈦、㈨、㈩、、、、、、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N○○就事實欄一㈩、、、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甲宙○○就事實欄一㈥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甲l○○就事實欄一㈠、㈣、㈤、㈥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亥○○就事實欄一㈦、㈧、㈨、㈩、、、、、、、,其等與共同被告甲A○○、甲己○○、丙己○○、乙I○○、「易信調度哥」、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
就是開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乙c○○、N○○、甲宙○○、甲l○○、乙亥○○於本案所為上開犯行,其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被告乙c○○就即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06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各該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即受
有財產可能遭詐騙侵害之危險,顯屬實行詐術行為著手,然其中有未生取得他人財物之結果者,此部分均為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各減輕其刑。(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5人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前往提款,再負責將部分款項層層轉交予集團上層收受,據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可見其等除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造成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復考量被告5人就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雖均坦承犯行,其等均未與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5人之犯罪情節、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暨兼衡被告5人於本院審理時所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就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另衡酌其等犯罪時間、手法、樣態、次數,造成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上損失等,並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揭限制加重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警惕。四、沒收(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關於本案車手頭與車手之報酬計算,業據被告甲A○○於112年7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交給被告甲玄○○時,已經扣掉百分5,其中我的部分是百分之3,車手部分都是百分之2等語明確(參見附表五(一)編號1所示112年7月25日
審判筆錄),堪認本案犯罪所得計算,車手頭之報酬係以提領總額百分之3計算,全部車手之報酬係以提領總額百分之2計算,茲就被告5人之犯罪所得分述如下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1.事實欄一㈠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8萬元(至於此部分遭詐黃金3兩,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
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甲A○○之犯罪所得為5,400元,被告甲l○○之犯罪得為1,8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3,600元,共同被告丙己○○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2.事實欄一㈡之附
表一編號2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44萬元,以此估算,被告乙c○○之犯罪得為14,4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28,800元,共同被告乙I○○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3.事實欄一㈢之附表一編號121所示遭
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56萬9,817元,以此估算,被告乙c○○之犯罪得為5,698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1,396元,共同被告甲己○○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4.事實欄一㈣之附表一編號3、7、12、13所
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69萬3,040(至於附表一編號3部分遭詐黃金飾品9支,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
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甲l○○之犯罪得為13,861元。5.事實欄一㈤之附表一編號5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216萬7,175元,以此估算,被告甲l○○之犯罪得為43,344元。6.
事實欄一㈥之附表一編號4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27萬8,540元,以此估算,被告甲l○○、甲宙○○之犯罪得均為2,786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5,571元,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7.事實欄一㈦之附表一編號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0萬2元(至於遭詐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之金飾品等五,卷內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有自該處收取報酬,故不列入計算),以此估算,被告乙c○○、乙亥○○之犯罪所得均為667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2,000元,共同被告丙己○○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8.事實欄一㈧之附表
一編號42-44、100-102、104、105、107、148-152、249-25
8、260-264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28萬5,245元,以此估算,被告乙亥○○之犯罪所得為2萬5,705元。9.事實欄一㈨之附表一編號15、16、18、48-50、99、103
、140-141、145-14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79萬3,784元,以此估算,被告乙亥○○、乙c○○之犯罪所得均為7,938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5,876元,按車手人數
平均估算)10.事實欄一㈩之附表一編號14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3萬元,以此估算,被告被告乙亥○○、乙c○○、N○○之犯罪得均為2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600元,按車手人數平均估
算)11.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9、20、2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9萬970元,以此估算,被告被告乙亥○○、N○○之犯罪得均為91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819元,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12.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7、33-36、40、57、59-63、71-77、82-98、136-139、142-144、
161-176、179-200、202-205、207-212、284-285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644萬5,472元,以此估算,被告乙c○○之犯罪所得為12萬8,909元。13
.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7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4萬9,919元,以此估算,被告被告乙亥○○、乙c○○之犯罪所得均為1,499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2,998元,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14.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8、29、3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24萬元,以此估算,被告
N○○擔任車手之犯罪所得為4,800元,另販賣帳戶之犯罪所得係1萬4,000元,業據被告N○○於106年4月21日警詢供述明確(參見附表四(一)編號7所示之106年4月21日警詢),是被告N○○此部分犯罪所得係1萬8,800元。15.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41、54-56、58、64-66、78-81、20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
或被取走總金額為86萬9,142元,以此估算,被告甲A○○之犯罪所得為2萬6,074元,被告乙c○○之犯罪所得為8,692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萬7,383元,共同被告丙己○○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
均估算)。16.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67-7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23萬1,337元,以此估算,被告被告乙亥○○、乙c○○之犯罪所得均為2,314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4,627元,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
17.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0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41萬6,729元,以此估算,被告乙亥○○、乙c○○之犯罪所得為2,084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元,共同被告甲己○○、乙I○○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18.事
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08-116、129-130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41萬8,729元,以此估算,被告乙c○○之犯罪得為4,188元(
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8,375元,共同被告乙I○○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19.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53、286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11萬5,093元,以此估算,被告N○○之犯罪
所得為2,302元。20.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78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5萬9,970元,以此估算,被告乙亥○○之犯罪所得為6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199元,共同被告甲己○○亦擔任車手
,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21.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259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8萬9,955元,以此估算,被告乙亥○○
之犯罪所得為900元(車手部分所得總額為1,799元,共同被告丙己○○亦擔任車手,故按車手人數平均估算)。22.事實欄一之附表一編號11所示遭受騙之被提領或被取走總金額為23萬9,035元,以此估算,被告為乙亥○○之犯罪所得為4,781元。(三)又被告N○○上開犯罪所得總額為2萬2,212元,惟被告N○○於112年8月29日審理時供稱:附表三編號41所示扣案現金5萬8,600元中,係本案贓款等語(參見附表四(一)編號7所示112年8
月29日簡式審判筆錄),應與前揭被告N○○之犯罪所得,計算扣案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綜上,就被告乙c○○、N○○、甲宙○○、甲l○○、乙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另附表三編號38、40、44之銀行存摺
、提款卡、OPPO白色手機,係被告N○○所有,並供其就事實欄一㈩、、、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N○○供述明確(參見附表四(一)編號7所示112年8月29日簡式審判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N○○之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五)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41至43、45至47所示之物品雖系被告N○○所有,然均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三編號1至37、48至51所示物品,則均非被告5人所有或持有之物,自無庸在其等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此外,被告5人於本案所取得告訴人、被害人名下帳戶及提款卡,及各該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雖為被告5人本案犯行所取得及所用之物,然既未扣案,復非屬其等所有,本院審酌上開帳戶及提款卡本身無財產價值或換價可能,且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況帳戶一經掛失重新申辦即喪失效用,是應無再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之虞,故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莊琇棋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
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文婷、李建論、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佞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智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師佑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永、於盼盼、洪清秀、莊琇棋、子○○到庭執行職務。中華
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月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yle="width:158px;">olstyle="width:153.769px;">tyleth:182px;">甲l○○假冒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在臺東縣○○市○○街000號張崇晉婦產科診所向丙丁○○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以及黃金約3兩○陪同把風甲l○○先於同日14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馬蘭郵局分三次提領現金6萬、6萬、3萬,並將3萬元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後,甲A○○於同日21時26分許,在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郵局ATM前,以右列人頭帳戶提領3萬元得手。106年2月8日14時許18萬元、黃金3兩乙g○○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 張俊偉 、 林自偉 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A○○後,由甲A○○交付乙c○○持張俊偉之右列帳戶及不詳之人持林自偉提款機提款並將該筆款項交付予甲A○○;另乙c○○依甲A取簽收右列 黃上益 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A○○,持 管志雄 、 溫國順 、黃上益之右列帳戶至臺中市西屯區各處提款機筆款項交付予甲A○○,乙c○○則分得所獲取之款項3%之報酬。106年33時3分許10萬元 游正安 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0000號帳戶0號帳戶號帳戶</tr>20萬元黃上益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0000號帳戶</tr>15萬元管志雄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遭人冒用健保卡而帳戶需監管,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宇○○○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宇○○○陷入錯誤。甲A○○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共同前往桃園市,並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大溪區仁和六街108巷口附近,由甲A○○、甲l○○向宇○○○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及黃金飾品9支(約10萬元)。甲A○○、甲l○○先後於106年1月20日及21日持宇○○○所申設右列帳戶提領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20日12時許207,040元黃金約10萬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臺東縣警察局 李國棟 警察、許檢察官,佯稱甲G○○遭人冒用健保卡而涉及販毒洗錢案,並以偵辦案件為由,要求甲G○○交付名下之卡、密碼,使甲G○○陷入錯誤。甲A○○、甲l○○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臺東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臺東縣○○鄉○○0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由甲l○○向甲G○○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丙己○○、甲l○○、甲宙○○先後於106年2月10日、15日持所申設所申涉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2月15日10萬8,6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06年1月3日11時許,聯絡乙天○○,假冒為陳姓警察、郭姓檢察官,佯稱乙天○○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須協助偵辦案求乙天○○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乙天○○陷入錯誤。甲A○○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告甲l○○假冒為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向乙天○○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甲l○○、甲A○○先後於106年1月3日至25日分別持乙天○○所申設右列帳戶提取右列之款項或轉帳至右列人頭帳戶得手。106年1月3日17時30分許43萬2,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蓮縣警察局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5年12月12日9時許,聯絡甲○○○,假冒為 張伯成 警官,○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甲○○○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甲○○○陷入錯誤。甲A○○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雲林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雲林縣○○市鎮○里0鄰○○路00號5樓由甲A○○佯稱為警官向甲○○○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先後於105年12月12日至21日分別持甲○○○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5年12月12日12時許133萬9,0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6日10時30分許,聯假冒為警察,佯稱甲S○帳戶涉及販毒洗錢案須協助法院偵辦案件甲S○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甲S○錯誤。甲A○○、甲l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由甲l○○假冒檢察官助理陳姓專員向甲S○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並由甲A○○、甲l○○先後於同日分別持甲S○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16日14時30分許19萬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臺東縣警察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2月16日8時30分許,聯絡乙y○○,假保局官員、林正義警官、許檢察官,佯稱乙y○○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涉法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乙y○○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陷入錯誤。甲A○○、丙己○○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新竹地區,間,在新竹縣○○鄉○○村○○街000號由甲A○○佯稱為檢察官專員向乙y○○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先後於同日持乙y○○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2月16日16時許15萬元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臺東縣警察局誤,甲A○○、丙己○○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投地區,於右列時間,在上開指定處所取走右列財物。並於106年3月9日14時許,要求t○○將現金卡放置指定地點,然因t○○察覺有異,遂改要求t○○匯款右列金戶,使t○○陷入錯誤,隨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失。甲A○○旋即前往中二高竹山,自乙亥○○收取丙己○○領得告訴人t○○右列之財物,並將右列所示之金飾品則交予乙c○○變○○所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06年3月9日12時23分許小孩金項鍊3條、金手鍊4條、金帽花3個、金戒指4個、大人金項鍊3條、金領帶夾1個、金戒指8個、金耳環1對、手鐲4個及現金10萬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A○○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A○○將該人頭帳戶提款付與丙己○○。丙己○○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接續於106年3月9日12時30分許縣竹山鎮江西路與延平路口7-ELEVEN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16萬元,並將其中1萬元轉帳至台新銀行,嗣後,本欲持台新銀行金融卡將餘款領出,尚未領出之際,為警據報當場查獲。(丙己○○所犯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106年3月9日11時8分許16萬元 黃光宏 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元黃光宏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於10日10時許聯絡甲o○○,假冒為中央健康保險局職員、警察、檢察官,佯稱甲o○○遭人冒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涉及洗販毒洗錢需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甲o○○將右列財物放置於指定土地公廟旁空地,甲o○○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財物至於上揭處。甲A○○、乙亥○○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投地區,於106年3月9日15時18分許,在上開指定處所取走右列財物,並以甲o○○之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致甲o○○受有財產上損失。106年3月9日10時許23萬9,035元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告訴人乙Y○○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0日12時許,聯絡乙Y○○,假冒郭姓檢察官,佯稱乙Y○○資料遭冒用涉及販毒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乙Y○○交付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乙Y○○陷入錯誤。甲A○○、甲l○○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吉安鄉告訴人住處由甲A○○假冒為檢察官向乙Y○○詐得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甲A○○先後於106年1月11日持乙Y○○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106年1月10日12時許12萬3,035元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帳戶花蓮縣警察局13告訴人甲r○○○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門號於106年1月11日8時許,聯絡甲r○○○,假冒姓檢察官,佯稱甲r○○○資料遭冒用涉及販毒案須協助偵辦案件為由,要求甲r○○○交付金飾及名下之帳戶提款卡、密碼,使甲r○○○陷入錯誤。甲A○○即指揮甲l○○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花蓮地區,並於右列時間,在花蓮縣花蓮市由甲l○○假冒為檢察官向甲r○○○詐得金飾及該帳戶提款卡、密碼後。由甲l○○於同日持甲r○○○所申設右列帳戶取得右列之款項得手並將該款項交付甲A○○,並該金飾變賣右列金額後將贓款交給甲A○○。106年1月11日114,000元金飾10萬元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花蓮縣警局告訴人乙辰○○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29日時許聯絡乙辰○○,假冒為devilcase員工,向乙辰○○佯稱訂單有誤需解除設定為由,致使乙辰○○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至右列帳戶,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使右列人頭帳戶之人寄送該帳戶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後即聯繫甲A○○,由甲A○○指示乙亥○○前往該處簽收黑貓宅急便編號00-0000-0000號包裹取得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交付甲A○○,再由甲A○○將右列帳戶交付乙亥○○、乙c○○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A○○,並取得其中2%之報酬。①106年3月29日21時46分許②106年3月29日21時38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① 楊永民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瓊儀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tr>16告訴人丙K○○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先以電話+000000000000門號於106年3月29日時21時10分許聯絡丙K○○,假冒讀冊網路書店員工,向丙K○○佯稱訂單有誤需解除設定為由,致使丙K○○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因此受失。嗣該詐騙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使右列人頭帳戶之人寄送該帳戶至新北市○○區○○路000號後即聯繫甲A○○,由甲A○○指示乙亥○○前往該處簽收黑貓宅急便編號00-0000-0000號包裹取得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交付甲A○○,再由甲A○○將右列帳戶交付乙亥○○、乙c○○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A○○,並取得其中2%之報酬。①106年3月29日22時15分許②106年3月29日22時27分許③106年3月29日22時32分許①29914元②3000000元①黃瓊儀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楊永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假冒賣方、郵局客服人員名義,佯稱甲T○○網路上所購物品,因店員操作錯誤而造成20筆訂單,須至ATM轉帳解除訂單云云,致甲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A○○指示乙c○○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A○○,由甲A○○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亥○○。乙亥○○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8日0時32、33分、37分、3別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ATM自動櫃員機、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ELEVEN便利超商ATM自動櫃員機等處,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甲A○○,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①106年3月27日23時51分許②106年3月28日凌晨0時3分許③106年3月27日23時59分許④106年3月28日0時26分許⑤106年3月28日0時31分許⑥106年3月28日0時35分許①29989元②29989元③25989元④29989元⑤29989元⑥29985元① 曾祥瑞 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③ 廖家瑜 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同上⑤同上⑥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27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告訴人丙J○○假冒網購公司客服名義,佯稱其網路上所購物品,因手續錯誤而造成分期扣款,再以郵局行員名義來電佯稱須轉右列帳戶等始不會被扣款云云,致告訴人丙J○○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A○○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A○○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亥○○、N○○。乙亥○○、N○○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21時40分、44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甲A○○,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①106年3月27日21時40分許②106年3月27日22時56分許③106年3月27日23時11分許①29985元②29985元③55000元(購買遊戲點數)①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以暱稱「rumb789物網站假意出售微波爐,告訴人S○○於106年3月26日晚間11時許,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連繫欲購買微波爐,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要求告訴人S○○先行付款至右列帳戶云云,致告訴人S○○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A○○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A○○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亥○○、N○○。乙亥○○、N○○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11時36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甲A○○,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106年3月27日11時36分許1萬2,000元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以暱稱「@ymo071」在蝦皮拍賣網站假意出售MAC筆記型電腦,告訴人丙酉○○遂透過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連繫欲購買該商品,該詐欺提供 李玫萱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475號、第3766號、第4167號為不起訴處分書)身分證照片及駕駛執照等取信告訴人丙酉○○,並要求告訴人丙酉○○先行付款云云,致告訴人丙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聯繫甲A○○並交付右列人頭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由甲A○○將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付與乙亥○○、N○○。乙亥○○、N○○取得上開提款卡、密碼後,旋即依指示於106年3月27日22時1分許,在某處ATM自動櫃員機,持右列金融卡提領右列金額後交付與並收受取款金額2%之報酬。106年3月27日21時59分1萬9,000元廖家瑜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需借款15萬元,請丙M○○匯款至右列帳戶,使丙M○○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華南銀行帳戶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甲A○○向被告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甲A○○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於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3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1日13時許(臨櫃)15萬元乙c○○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訴人丙R○○假冒為丙R○○之友人 蕭主忠 ,急需周轉金,請丙R○○匯款至右列帳戶,使丙R○○陷入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之金額。嗣詐騙集團告甲A○○向被告乙c○○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甲A○○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2日11時23分許(2次)6萬元乙c○○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向被告乙c○○以一個帳戶7,000元收購該帳戶,嗣甲A○○取得右列帳戶後即提取右列款項。105年12月21日11時26分許38萬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告甲A○○取走該帳戶後,由甲A○○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106年3月2日15時12分許6萬元林懋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27告訴人乙b○○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7日21時8分許,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乙b○○,假冒為DEVILCASE手機周邊產品之工作人員,佯稱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植訂單數量,將會自其帳戶扣款云云,再假冒為郵局客服人員,佯稱需至ATM取消誤植訂單作業云云,致告訴人乙b○○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2帳戶。嗣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林懋文 將右列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變更為789789號後,再至桃園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將右列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黑貓宅急便快遞之方式,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署名「文吉理財」之人,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被告甲A○○取走該帳戶後,由甲A○○在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銀行西門分行提領右列款項後款項。甲A○○亦將 魏存翌 右列帳戶交付乙c○○,再由乙c○○將前開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A○○。①106年2月27日22時1分許②106年2月27日22時15分許③106年2月27日22時57分許④106年2月27日23時3分許⑤106年2月27日23時14分許⑥106年2月27日23時25分許⑦106年2月28日0時3分許⑧106年2月28日0時8分許⑨106年2月28日0時14分許⑩106年2月28日0時19分許⑪106年2月28日0時34分許⑫106年2月28日0時38分許⑬106年3月1日12時45分許⑭106年3月1日12時47分許⑮106年3月1日12時50分許⑯106年3月1日13時4分許⑰106年3月1日13時20分許⑱106年3月1日13時51分許⑲106年3月2日16時57分許⑳106年3月2日17時1分許㉑106年3月2日17時18分許①29989元②30000元③29985元④30000元⑤29985元⑥30000元⑦29987元⑧29985元⑨30000元⑩30000元⑪30000元⑫29985元⑬180000元⑭180000元⑮180000元⑯30000元⑰30000元⑱30000元⑲30000元⑳25000元㉑30000元① 林義淇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鄭漢棋 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林義淇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 陳宇星 之台新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陳宇星之設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陳宇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陳宇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同上⑨陳宇星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⑩同上⑪同上⑫陳宇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⑬林懋文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⑭林懋文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⑮林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⑯ 陳景隆 之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⑰同上⑱同上⑲魏存翌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⑳同上㉑同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1月9日11時29分許,以0000000000電話向甲申○○佯稱為其友人,因投資急需用申○○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N○○右列帳戶。旋即遭N○○於106年1月17日持其上揭玉山銀行提款卡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板橋新海郵局提領2,005元、甲A○○於106年1月9日12時36分許持上揭玉山銀行提款卡在花蓮縣○○鄉○里村○里路000號統一超商蓮嘉店提領20,005元。106年1月9日12時20分許3萬元N○○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在甲戊○○位於花蓮縣花蓮巿住處外交付如右所示之財物及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 陳鵬 亦。 陳鵬亦 依 謝堯 順之指示,以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後,致甲戊○○受有財產上損失。並將上開財物及所領取現金,放置在 謝堯順 所指示之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海洋飯店」603號房內,俟謝堯順、 吳姵萱 (搬運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往拿取,謝堯順從中分得4,700元玄○○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指示不知情之 陳俊豪 (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6年1月3日16時48分許至17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統一便利超商前,收取吳姵萱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及於同日17時48分許至18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甜不辣店前,收取謝堯順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後,將上開2次收得現金交予甲玄○○。106年1月3日12時41分許61,000元、98,000元、男用項鍊金飾2條(共約2兩)、女用項鍊金飾3條(共約1兩)、手環2條(約4錢)、耳環1副(約5分)、男用白金鑽戒1只、女用白金K金戒台1只、金戒4只(約2錢)、金墜子2個(約2錢)。(價值共約25萬元)永豐商業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兼信用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花蓮縣警察局仁里五街與仁里五街137巷之交岔路口處交付如右所示之財物及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予陳鵬亦。陳鵬亦依謝堯順之指示,以右列提款卡提領右列金額後,致J○○受有財產上損失。並將上開財物及所領取現金,放置在謝堯順所指示之址設花蓮縣○○市○○○路00號之「海洋飯店」603號房內,俟謝堯順、運贓物罪部分,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7號、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往拿取,謝堯順從中分得5,400元報酬。嗣甲玄○○以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指示不知情之陳俊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062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6年1月3日16時48分許至17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統一便利超商前,收取吳姵萱所交付之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及於同日17時48分許至18時許間,在花蓮縣花蓮市某甜不辣店前,收取謝堯前開詐騙所得中金額不詳之現金後,將上開2次收得現金交予甲玄○○。106年1月3日13時許150,000元、30,000元、黃金手鍊4條、鑽石耳環1副、鑽石項鍊2條、鑽石玉2條、黃金項鍊2條(價值共約新臺幣40萬至50萬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國泰世華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兼信用卡)花蓮縣警察局106年3月9日17時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聯絡乙k○○,假冒金石堂服務人員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因電腦系統出錯,複扣款,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乙k○○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 鄭展旭 右列帳戶。再由甲A○○、乙c○○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10日0時59分許2萬9,980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聯絡甲Q○○,假冒為網路購物店家,佯稱:其前於網路購物因會計系統出錯,重複誤刷約5萬多元,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致甲Q○○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再由甲A○○、乙c○○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10日0時34分許、1時1分許、1時9分許、1時12分許10萬9,935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謊稱其在金石堂書店網站購物時,因電腦作業疏失,訂單遭設定成分期付款,須至ATM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乙n○○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嗣乙c○○依甲A○○指示前往宅急便領取簽收右列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A○○,再由甲A○○、乙c○○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①106年3月9日②106年3月9日19時58分許①17萬9,918元②29985元①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蔡忠諺 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6告訴人甲L○○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21時3分許,先以不詳電話聯絡甲L○○,假冒為LYTESS網路錯,佯稱被害人甲L○○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甲L○○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甲L○○陷入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甲A○○、乙c○○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9日22時17分許、22時21分許5萬9,015元鄭展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tr>37被害人甲巳○○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9日19時45話+000000000000(假華南銀行客服)、+000000000000(假金石堂)門號聯絡甲巳○○,假冒為網路上購物系統出錯,佯稱被害人甲巳○○ATM取消訂單為由,又告知被害人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要求甲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甲巳○○陷入錯誤,於右列時間依其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鄭展旭右列帳戶。再由甲A○○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9日20時21分許2萬2,222元鄭展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19日16時15分許2萬9989元 林俊宏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3月7日19時50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丙I○○,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丙I○○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丙I○○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丙I○○陷入錯誤,隨即以家中電腦轉帳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A○○、乙c○○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3月7日20時17分許99,998元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V○○詐騙集團成員不詳之年3月7日17時57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00聯絡甲V○○,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甲V○○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甲V○○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甲V○○陷入錯誤,隨即至全家超商台南崇德店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A○○、乙c○○持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①④金額。另乙c○○領取簽收右列②③人頭帳戶寄送之包裹後將右列帳戶交付甲A○○,再由甲A○○將右列②③人頭帳戶交付丙己○○前往提款機將右列款項提領一空交付甲A○○。①106年3月7日1②106年3月7日19時11分許③106年3月7日19時29分許④106年3月7日20時28分許①29,985元②29,989元③29,989元④29,985元①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黃逸鴻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黃逸鴻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古明達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不詳之人於122日18時44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卯○○,假冒為金石堂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卯○○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卯○○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卯○○陷入錯誤,隨即至7-ELEVEN新西屯門市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A○○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乙亥○○後,乙亥○○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3日0時9,985元 林昭儀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3被害人y○成員不詳之人於106年2月22日18時44分許先以電話+000000000000聯絡y○○,假冒為DEVILCASE網路門市系統出錯,佯稱y○○ATM取消訂單為由,要求y○○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使y○○陷入錯誤,隨即至烏日溪壩郵局ATM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再由甲A○○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與乙亥○○後,乙亥○○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提領右列金額。106年2月22日20時27分59,970元林昭儀之合作金庫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東縣警察局亥○○後,乙亥○○遂持右列人頭帳戶提款卡、
class="he-table"id="table_0000000000000E_000
style="width:1048px;">:143px;">style="width:290px;">"width:615px;">olgroup>證據名稱頁數</tr>證人 蔡珮紜 106年4月13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1卷第111-117頁145號他卷第13-16頁106年4月14日偵訊筆錄(具)145號他卷第5-12頁106年6月27日偵訊筆錄(具)3692號桃檢他卷第103-104頁證人 俞惟中 106年5月25日警詢筆錄26378號警卷第13-16頁、1384號偵卷1第197-200頁106年5月25日偵訊筆錄1384號偵卷1第202-204頁r>證人 黃國維 106年5月20日警詢筆錄26378號警卷第55-60頁tr>證人陳鵬亦106年2月6日警詢筆錄(1)25593號花警卷第24-30頁、527號花警卷第161-166頁、91號花檢他卷第15-18、216-219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72-175頁106年2月6日警詢筆錄(2)25593號花警卷第31-33頁、527號花警卷第168-170頁、91號花檢他卷第19-20、220-221頁、213號花檢他卷第176-177頁106年2月22日偵訊筆錄1681號花檢偵卷第61頁106年5月19日偵訊筆錄1681號花檢偵卷第64d="table_0000000000000F_0000000"style="width:1119px;lgroup><colstyle="width:72px;">olstyle="width:267px;">th:599px;">up>丙丁○○106年2月9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385-391頁偵卷1第183-184頁年8月9日準備筆錄本院卷5第159-160頁-558頁、18962號北檢偵卷3第2-5頁、6641號中檢他卷第13-16頁、13085號中檢偵卷第29-32頁、4164號北檢他卷1第95-98、135-138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41-44、184-7451號北檢偵卷第74-77頁、>3告訴人宇○○○106年1月23日警詢筆錄號警3卷第408-410頁人甲G○○106年2月15日警詢筆錄(1)19869號警3卷第422-423頁2月16日警詢筆錄(2)19869號警3卷第426-425頁179-180頁人乙天○○106年1月25日警詢69號警3卷第444-446頁、25530號花警卷第17-18頁、25572號花警卷2第84-86頁、25521號花警卷第11-13頁月2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87-89頁、25521號4-16頁r>6告訴人甲○○○105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461-463頁○106年1月16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516-518頁、3742號投警卷第12-15頁、3742號投警卷第47-17頁、9502號投警卷第26-29頁tr>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9502號投警卷第38-40頁、1282號投檢偵卷第42-44頁、9502號投警卷第38-40頁、1282號投檢偵卷第42-44頁日警詢筆錄9501號投警卷第14-15頁、9501號投警卷第14-15頁告訴人乙Y○○106年1月11日警詢筆錄25530號花警卷第7-9頁、25警卷2第61-62頁16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63-65頁第75-77頁</tr>106年5月21日警詢筆錄25572號花警卷2第78-80頁第69-72頁</tr>15告訴人乙辰○○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205偵卷第61-62頁、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頁5第15-17頁、20512號桃檢偵卷第177-179頁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353-356頁、4164號北84-87、000-00000頁、7091號北檢偵卷第30-33、173-1451號北檢偵卷第63-65頁8告訴人甲T○○106年3月28日8962號北檢偵卷4第470-472頁、16812號北檢偵卷第9-12頁告訴人丙J○○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99-102頁、1北檢偵卷第13-16頁20告訴人S○○106年3月18日8962號北檢偵卷5第115-117頁、16812號北檢偵卷第17-19頁<1告訴人丙酉○○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111-16812號北檢偵卷第20-22頁22告訴人丙M○○105年12月2錄11782號北檢偵卷第5-6頁、8547號北檢偵卷第19-21頁丙R○○105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16800號雄警卷第11-13頁、8547第13-15頁</tr>24告訴人乙f○○106年1月10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16-18頁○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24-26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88-89頁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27-28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90頁及其背面年3月3日警詢筆錄8547號北檢偵卷第29-32頁、18962號北檢偵卷3372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77-78頁警2卷第236-18頁背面、第236-19頁、10223號新北檢偵卷第10-119號士檢偵卷第23頁及其背面、25572號花警卷2第58-59頁106年1月21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第236-11頁、5519號士3-34頁>30告訴人甲i○○106年1月19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2卷2背面-236-3頁背面、5519號士檢偵卷第46-48頁6年1月3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128-130頁、527號花警卷186頁>106年2月22日偵訊筆錄(具)1681號花檢偵卷第59-tr>32告訴人J○○106年1月3日警詢筆錄25593號花警卷第132、527號花警卷第187-190頁、91號花檢他卷第286-287頁年1月3日偵訊筆錄(具)1681號花檢偵卷第60-61頁年3月17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15-117頁、23105號中檢偵卷3頁4告訴人甲Q○○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50774號7-139頁、23105號中檢偵卷第201-207頁、4850號中警卷第124849號中警卷13-16頁、1416號雲檢他卷第65-68頁10日警詢筆錄(2)50774號警卷第141-142頁、23105號中檢偵卷211頁、4850號中警卷第16-17頁、4849號中警卷17-18頁、1檢他卷第69-70頁乙n○○106年3月10日警詢筆錄1北檢偵卷5第77-79頁50774號警卷第131-133頁、23105號中檢9-233頁、4850號中警卷第18-20頁、4849號中警卷19-21頁號雲檢他卷第48-50、89-91頁tr>36告訴人甲L○○106年3月1350774號警卷第144-147頁r>37被害人甲巳○○106年3月9日警774號警卷第150-152頁38告訴人乙甲○○106年2月19日警詢74號警卷第159-160頁、35625號桃檢偵卷3第327-329頁126號桃11頁背面-12頁○○106年2月21日警詢筆錄5077472-174頁、35625號桃檢偵卷3第311-315頁126號桃檢偵卷3第7-r>40告訴人丙I○○106年3月7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178-180頁<1告訴人甲V○○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30-133頁、號警卷第189-192頁人卯○○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號警卷第199-201頁害人y○○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卷第207-209頁d○○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215-216頁○○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420-222頁</tr>46告訴人 林鑫平 106年2月22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230頁r>47告訴人乙酉○○106年2月22日警詢筆錄(1)5077438-240頁</tr>106年2月22日警詢筆錄(2)50774號警卷第242tr>48告訴人己○○106年2月24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272頁>49告訴人甲未○○106年2月23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卷第80頁50告訴人丙亥○○106年2月26日警詢筆錄5077284-289頁○○106年2月21日警詢筆錄5077495-297頁</tr>52告訴人I○○○106年2月16日警詢筆錄50774號1-302頁tr>53告訴人甲c○○106年2月17日警詢筆錄50774號警-308頁、12269號警卷2第446-447頁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88-190頁、50774號警卷第314-31r>55告訴人丙O○○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177-10774號警卷第324-327頁56告訴人f○○106年2月17日警詢筆4號警卷第332-334頁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4第00頁、50774號警卷第335-338頁</tr>57告訴人乙G○○106年3月2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56-357頁tr>58告訴人w○○106年3月17日8962號北檢偵卷3第362-364頁r>59告訴人 李孟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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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翰 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北檢偵卷5第165-167頁告訴人甲Y○○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號北檢偵卷5第161-162頁5告訴人丙甲○○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號北檢偵卷5第196-199頁6告訴人甲辛○○106年3月10日警詢筆2號北檢偵卷5第191-193頁167告訴人丙戌○○106年3月15日警962號北檢偵卷5第186-188頁>168告訴人丙宇○○106年3月15日8962號北檢偵卷5第180-184頁r>169告訴人甲O○○106年3月11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15-217頁tr>170被害人X○○106年3月11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10-211頁tr>171告訴人乙p○○10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06-207頁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1-242頁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4-245頁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7-238頁1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32-233頁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20-221頁3月3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61-265頁、12269號警卷-683頁>178被害人乙玄○○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257-259頁、12269號警卷2第648-650頁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53-254頁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49-251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84-85頁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71-274頁偵卷5第267-036頁訴人乙E○○106年3月13日警詢筆2號北檢偵卷5第278-281頁184告訴人丙F○○106年3月15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88-287頁</tr>185告訴人V○○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91-293頁tr>186告訴人丙辰○○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896卷5第319-323頁乙W○○106年3月29日警詢筆錄1北檢偵卷5第313-315頁告訴人乙e○○106年3月20日警詢62號北檢偵卷5第307-309頁189告訴人丙子○○106年3月19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97-299頁、12269號警卷2第570-572頁<90告訴人乙h○○106年3月2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3第342-3tr>191告訴人丙寅○○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6頁</tr>192告訴人丑○○106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40-342頁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34-336頁62號北檢偵卷5第330-331頁>195告訴人乙J○○106年3月1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2頁tr>196告訴人丙癸○○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81-382頁、24473號北檢7頁及其背面r>197告訴人丙G○○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76-378頁、24473號118-119頁</tr>198告訴人寅○○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72-373頁、24473號124頁及其背面</tr>199告訴人乙C○○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64-366頁、24473第121-122頁k○○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58-360頁<01告訴人甲地○○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52-353頁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48-349頁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7-68頁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5-66頁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13-415頁月2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05-407頁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99-401頁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97-398頁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94-395頁106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89-391頁○106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385-387頁○○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2頁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42-443頁○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38-440頁卯○○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34-435頁人R○○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27-429頁害人未○○106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23-425頁8告訴人E○○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417-418頁9告訴人甲丙○○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9頁訴人甲X○○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9-20頁訴人丙黃○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5第226-228頁訴人午○○106年3月1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3-14頁害人乙己○○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50-51頁、1226第554-555頁○○106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89626第44-47頁、12269號警卷2第530-533頁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40-41頁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6-38頁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33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26頁訴人乙V○○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4-26頁乙O○○106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2-23頁v○○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60-63頁○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54-55頁○106年3月9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99-102頁○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93-95頁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86-87頁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80-82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4-/tr>236告訴人甲辰○○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75-7473號北檢偵卷第110頁及其背面>237告訴人甲u○○106年3月3日警962號北檢偵卷6第71-72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12頁及其背面8告訴人甲卯○○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4-155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8頁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51-153頁、24473號北檢偵卷第97-98頁害人玄○○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47-149頁、24473號北檢偵-106頁>241告訴人癸○○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40、24473號北檢偵卷第103頁及其背面告訴人乙○○106年3月2日警詢筆錄1錄18962號北114-115頁告訴人乙癸○○106年3月1日警962號北檢偵卷6第110-112頁</tr>248告訴人丁○○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07-108頁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80tr>250告訴人丙B○○106年3月4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74-177頁51告訴人甲x○○106年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65-166頁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69-171頁訴人F○○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6頁tr>254被害人申○○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58-159頁人乙X○○106年3月1日警詢筆錄1北檢偵卷6第200-201頁56告訴人Y○○106年3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93-195頁r>257被害人丙丑○○106年3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188-190頁人甲f○○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20-221頁告訴人丙L○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217頁○○106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偵卷6第209-211頁U○○106年3月4日警詢62號北檢偵卷6第204-205頁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6頁</tr>263告訴人甲U○○106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89626第227-229頁檢偵卷5第96-98頁17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43-244頁丙N○○106年3月13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47-250頁267告訴人甲B○○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70-272頁人甲子○○106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66-268頁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56-259頁年3月4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4-315頁1被害人宙○○○106年3月6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0-31r>272告訴人乙乙○○106年3月5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04-305頁tr>273告訴人甲庚○○106年3月11日警詢筆2號北檢偵卷6第299-302頁274告訴人乙丁○○106年3月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90-293頁106年3月8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85-287頁○○1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274-277頁北檢偵卷6第332-334頁06年3月11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26-327頁</tr>279告訴人 沈珮萱 106年3月1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22-323頁年3月2日警詢筆錄18962號北檢偵卷6第318-319頁告訴人P○○106年3月15日警詢筆錄26885號花警卷第17-19頁106年3月17日警詢筆錄26885號花警卷第20-22頁年1月25日警詢筆錄19869號警3卷第400-402頁r>283告訴人 葉清和 106年2月17日2269號警卷2第411-412頁tr>284被害人 陳宥融 月18日警詢筆錄12269號警卷2第476-479頁;285告訴人 唐福佑 106年3月3日警詢筆錄1222第495-498頁;286告訴人 鄧齊家 106年3月3012269號警卷2第725-727頁t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