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甲○○
之2相對人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僅順 會計師(址設:台北市○○路○段○○○號4樓之1)為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出資額占相對人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茲因聲請人發現相對人遭部分董事把持,帳目不清且數年未召開股東會,監察人亦未依法查核公司帳目, 爰依 公司法請求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等為證,其聲請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本院經依職權函詢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中壢民主線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業據該會推薦會員林僅順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94年8月4日會總發字第094001
286之1號函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林僅順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中壢民主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林僅順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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