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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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威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淑珍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185元,並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而上開裁定業於112年1月1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