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6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張月幼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張月幼為臺中市北屯區松安里里民,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下午4時14分許徒步行經臺中市○○區○○○街000號前,見競選松安里里長之候選人即告訴人 魏天財 懸掛該處之競選看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黑色簽字筆對看板上告訴人人像之眼睛塗鴉;被告再於同日17時12分許行經200公尺外之北屯區崇德六路與遼寧路口,承前毀損之接續犯意,再持黑色簽字筆對懸掛該處圍牆看板上之告訴人人像眼睛塗鴉毀損,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表示其因體諒被告年紀老邁,不再追究,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