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錚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錚欽與告訴人 張國松 素昧平生,2人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上午6時30分許,分別違規進入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南外堤消波塊處,被告可預見現場狹窄,不易站立,若與他人互相拉扯,可能造成他人跌落消波塊而受傷,且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細故與告訴人起爭執,並互相拉扯,致告訴人跌落至下方消波塊處,受有右側前臂擦傷挫傷、右側手部擦傷挫傷、左側前臂擦傷挫傷、左側手部擦傷挫傷、左側髖部擦傷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再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張國松告訴被告蕭錚欽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