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5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楊振耀 (即 楊建財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楊世榮
林永勝 律師被上訴人 楊林如鳳 等44人詳如附件被上訴人名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104年度家簡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繼承人 楊金鏡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262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上訴人於原審以楊林如鳳、 楊海瑞 、 楊淑汝 、 楊淑敏 、 楊淑時 、楊 劉寶珠 、 楊振輝 、 楊洪秀 妹、 楊凱盛 、 楊惠雯 、 楊凱翔 、 楊淑華 、 楊淑霞 、 楊建興 、 楊林秀採 、 楊陳豐 、 楊淑婉 、 楊陳銓 、 楊淑蓉 、 楊淑娟 、 楊正宇 、 楊詔棠 、 楊林月桃 、 楊凱嵐 、 黃健興 、 黃健隆 、 黃健行 、 劉文漢 、 劉文志 、 劉文仁 、 劉文弘 、 鍾蔚義 、 鍾菊英 、 鍾淑嬌 、 鍾桂香 、 鍾招發 、許 楊愛珠 、 楊秋月 、 楊陳生 、周 楊惠美 、葉 楊美雲 、 黃清秀 、 黃清美 等43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金鏡之遺產,嗣於本院審理時於民國106年2月15日具狀追加鍾 楊金美 之再轉繼承人 曾晴子 、 曾秀蘭 、 曾秋華 為被上訴人,因本件上訴人係請求分割遺產,對同為繼承人之上開被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上開追加,合於前揭規定,自應准許之。㈡又因 鍾楊金美 之子鍾招發已於57年10月3日經訴外人 鍾文用 收養及 楊洪秀妹 非 楊振霖 之代位繼承人,故伊等對被繼承人楊金鏡之遺產並無繼承權,經上訴人於106年2月15日當庭以言詞撤回對鍾招發之起訴及上訴,並於同日具狀將附表二中關於楊洪秀妹分配比例刪除作為撤回對楊洪秀妹之起訴及上訴,鍾招發當庭表示同意,其餘被上訴人雖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然依前開法律之規定,應視為其餘被上訴人同意撤回,自應准許。㈢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已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附表所示之土地聲請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是以上訴人於106年2月15日當庭撤回兩造協同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核屬有據。
二、被上訴人楊林如鳳、楊淑汝、楊淑敏、楊淑時、 楊劉寶珠 、楊振輝、楊凱翔、楊凱盛、楊惠雯、楊淑華、楊淑霞、楊建興、楊陳豐、楊陳銓、楊淑蓉、楊淑娟、楊林月桃、楊正宇、楊詔棠、楊凱嵐、黃健興、黃健隆、黃健行、黃清秀、黃清美、劉文漢、劉文仁、劉文弘、鍾蔚義、鍾菊英、鍾淑嬌、鍾桂香、 許楊愛珠 、楊秋月、 周楊惠美 、 葉楊美雲 、曾晴
子、曾秀蘭、曾秋華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楊金鏡於民國65年9月18日死亡,遺○○○區○○段○○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均為楊金鏡之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公同共有。又系爭土地並未定有不分割之期限,且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原審僅以上訴人未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駁回其訴,惟上訴人已於105年9月22日辦妥繼承登記,為此請求廢棄原判決,准予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
二、被上訴人楊陳生、楊海瑞、楊林秀採、楊陳豐、楊陳銓、 楊淑琬 則以:這塊土地的繼承人眾多,很多繼承人甚至不知道有繼承系爭土地,且價值甚低,未居住在此的繼承人不僅不在乎,亦未繳地價稅,我們贊成原物分割土地,以利房地合一產權清楚等語。
三、被上訴人楊林如鳳、楊淑汝、楊淑敏、楊淑時、楊建興、楊淑蓉、楊淑娟、楊林月桃、楊正宇、楊詔棠、楊凱嵐、黃健興、劉文志、劉文仁、劉文弘、許楊愛珠、楊秋月、葉楊美雲則具狀稱:原物分割維持繼承人持分為最佳分割方案等語。
四、被上訴人楊劉寶珠、楊振輝、楊凱翔、楊凱盛、楊惠雯、楊淑華、楊淑霞、黃健隆、黃健行、黃清秀、黃清美、劉文漢、鍾蔚義、鍾菊英、鍾淑嬌、鍾桂香、周楊惠美、曾晴子、曾秀蘭、曾秋華則均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查:㈠上訴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區○○段○○段147、152、335土地登記謄本○○○區○○段○○段119-125建號謄本、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函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如附表一、三所示房地之登記聲請書、異動清冊、人工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表等件在卷足按,堪認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又楊金鏡未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是上訴人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遺產,自屬有據。
㈡按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
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就原物分配,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且就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94年度台上第1768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亦為同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2項、第3項,由法院整體考量,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而為適當之分割。查:系爭土地為兩造繼承所共有,同段147、335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下稱仁濟院),而龍山段二小段119-125建號(各建號所有權人詳如附表三)等建物則坐落於系爭土地及同段147、335地號土地,並由附表三所示之建物所有權人向仁濟院繳納地上權稅金等情,業據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楊陳生、楊海瑞、楊林秀採、楊陳豐、楊陳銓、楊淑琬陳述在卷。而系爭土地僅9平方公尺,雖價值總價不高,經繼承或再轉繼承之分配各繼承人持份甚少,惟擁有建物之所有人人數僅如附表三所示,被上訴人楊陳生、楊海瑞、楊林秀採、楊陳豐、楊陳銓、楊淑琬均當庭表示:目前無經濟能力承購系爭土地等語;又部分繼承人甚且不知繼承此筆土地,或因持分低微,目前已遷離此處而默示擁有建物之共有人使用土地等情不一,即使要求附表三之建物所有權人承購他人之持份,亦因部分繼承人不知去向而無法徹底解決;復考量除了到庭之被上訴人一致希望原物分割,被上訴人楊淑時亦出具楊林如鳳等24人之陳情書表示:考量各繼承人之經濟因素、購買意願,希望維持目前土地持份,兼顧符合房地產權合一等語(本院卷㈡第1頁參照),且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尊重家族長輩的意見,我們同意原物分割等語(本院107年12月3日、108年2月20日筆錄參照)。本院綜合斟酌上開因素,認被繼承人所遺之系爭土地,因其性質非不可分,其分割方法應以原物分配為適當,認應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就楊金鏡對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為分割。原審未及審酌上訴人已於105年9月22日補正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而駁回其原審之訴,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原判決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末按,本件上訴人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林鈺琅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件:被上訴人名冊┌──┬────────────┬────────────────────┬─────┬────────────────────┐│編號│被上訴人│地址│訴訟代理人││├──┼────────────┼────────────────────┼─────┼────────────────────┤│1│楊林如鳳│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楊海瑞│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即楊建財之繼承人)││楊淑時│住同上│├──┼────────────┼────────────────────┼─────┼────────────────────┤│2│楊陳生│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即 楊建勝 之繼承人)││││├──┼────────────┼────────────────────┼─────┼────────────────────┤│3│楊海瑞│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 許慧敏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3│││(即楊建勝之繼承人)││││├──┼────────────┼────────────────────┼─────┼────────────────────┤│4│楊淑汝│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鄭德倫 │臺北市○○區○○街○○○號3樓│││(即楊建勝之繼承人)││││├──┼────────────┼────────────────────┼─────┼────────────────────┤│5│楊淑敏│住臺中市○○區○○里○○路○號│楊陳生│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即楊建勝之繼承人)││││├──┼────────────┼────────────────────┼─────┼────────────────────┤│6│楊淑時│臺北市○○區○○街○○○號3樓│鄭德倫│臺北市○○區○○街○○○號3樓│││(即楊建勝之繼承人)││││├──┼────────────┼────────────────────┼─────┼────────────────────┤│7│楊劉寶珠│臺北市○○區○○街○○○號│││││(即楊建財之繼承人)││││├──┼────────────┼────────────────────┼─────┼────────────────────┤│8│楊振輝│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即楊建財之繼承人)││││├──┼────────────┼────────────────────┼─────┼────────────────────┤│9│楊凱翔│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即楊振霖之代位繼承人)│居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10│楊凱盛│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即楊振霖之代位繼承人)││││├──┼────────────┼────────────────────┼─────┼────────────────────┤│11│楊惠雯│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即楊振霖之代位繼承人)││││├──┼────────────┼────────────────────┼─────┼────────────────────┤│12│楊淑華│住臺北市○○區○○○路○○○○○號│││││(即楊建財之繼承人)││││├──┼────────────┼────────────────────┼─────┼────────────────────┤│13│楊淑霞│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即楊建財之繼承人)││││├──┼────────────┼────────────────────┼─────┼────────────────────┤│14│楊建興│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即楊金鏡之繼承人)││││├──┼────────────┼────────────────────┼─────┼────────────────────┤│15│楊林秀採│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即 楊建和 之繼承人)││││├──┼────────────┼────────────────────┼─────┼────────────────────┤│16│楊陳豐│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 林玉葉 │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即楊建和之繼承人)││││├──┼────────────┼────────────────────┼─────┼────────────────────┤│17│楊淑婉│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之4│││││(即楊建和之繼承人)││││├──┼────────────┼────────────────────┼─────┼────────────────────┤│18│楊陳銓│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林玉葉│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即楊建和之繼承人)││││├──┼────────────┼────────────────────┼─────┼────────────────────┤│19│楊淑蓉│住新北市○○區○○里0000000號│││││(即楊建和之繼承人)││││├──┼────────────┼────────────────────┼─────┼────────────────────┤│20│楊淑娟│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即楊建和之繼承人)││││├──┼────────────┼────────────────────┼─────┼────────────────────┤│21│楊正宇│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楊林月桃│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即 楊力銘 之繼承人)│居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22│楊詔棠│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楊林月桃│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即楊力銘之繼承人)││││├──┼────────────┼────────────────────┼─────┼────────────────────┤│23│楊林月桃│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即楊力銘之繼承人)││││├──┼────────────┼────────────────────┼─────┼────────────────────┤│24│楊凱嵐│住桃園市○○區○○○街○號7樓之3│楊林月桃│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即楊力銘之繼承人)││││├──┼────────────┼────────────────────┼─────┼────────────────────┤│25│黃健興│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即 黃楊 阿梅 之繼承人)││││├──┼────────────┼────────────────────┼─────┼────────────────────┤│26│黃健隆│住臺北市○○區○○路○○○○號│││││(即黃楊阿梅之繼承人)││││├──┼────────────┼────────────────────┼─────┼────────────────────┤│27│黃健行│住臺北市○○區○○路○○○○號│││││(即黃楊阿梅之繼承人)││││├──┼────────────┼────────────────────┼─────┼────────────────────┤│28│黃清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即黃楊阿梅之繼承人)││││├──┼────────────┼────────────────────┼─────┼────────────────────┤│29│黃清美│住宜蘭縣○○鎮○○路○○○○號│││││(即黃楊阿梅之繼承人)││││├──┼────────────┼────────────────────┼─────┼────────────────────┤│30│劉文漢│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即 劉楊 阿菊 之繼承人)││││├──┼────────────┼────────────────────┼─────┼────────────────────┤│31│劉文志│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3樓│劉文弘│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即 劉楊阿菊 之繼承人)││││├──┼────────────┼────────────────────┼─────┼────────────────────┤│32│劉文仁│住臺北市○○區○○街○○○巷○號│││││(即劉楊阿菊之繼承人)││││├──┼────────────┼────────────────────┼─────┼────────────────────┤│33│劉文弘│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即劉楊阿菊之繼承人)││││├──┼────────────┼────────────────────┼─────┼────────────────────┤│34│鍾蔚義│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即鍾楊金美之繼承人)││││├──┼────────────┼────────────────────┼─────┼────────────────────┤│35│鍾菊英│住基隆市○○區○○路○○巷○○○號9樓│││││(即鍾楊金美之繼承人)│居基隆市○○區○○街○○○巷○○號│││├──┼────────────┼────────────────────┼─────┼────────────────────┤│36│鍾淑嬌│住基隆市○○區○○路○○巷○○○號9樓│││││(即鍾楊金美之繼承人)│居基隆市○○區○○街○○○巷○○號│││├──┼────────────┼────────────────────┼─────┼────────────────────┤│37│鍾桂香│住基隆市○○區○○街○○○巷○○號│││││(即鍾楊金美之繼承人)││││├──┼────────────┼────────────────────┼─────┼────────────────────┤│38│曾晴子│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即鍾楊金美之繼承人)││││├──┼────────────┼────────────────────┼─────┼────────────────────┤│39│曾秀蘭│住基隆市○○區○○路○○○○○號底2層│││││(即鍾楊金美之繼承人)│居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40│曾秋華│住基隆市○○區○○路○○○○○號│││││(即鍾楊金美之繼承人)││││├──┼────────────┼────────────────────┼─────┼────────────────────┤│41│許楊愛珠│住臺北市○○區○○○路○○號│││││(即楊金鏡之繼承人)││││├──┼────────────┼────────────────────┼─────┼────────────────────┤│42│楊秋月│住新北市○○區區○路○○號9樓│楊林月桃│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即楊金鏡之繼承人)││││├──┼────────────┼────────────────────┼─────┼────────────────────┤│43│周楊惠美│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即楊金鏡之繼承人)││││├──┼────────────┼────────────────────┼─────┼────────────────────┤│44│葉楊美雲│住新北市○○區縣○○道○段○○巷○○號5│││││(即楊金鏡之繼承人)││││└──┴────────────┴────────────────────┴─────┴────────────────────┘附表一:
┌──┬─────────────────┬─────────────┐│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按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地,面積: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計算式│├──┼────────┼──────┼──────────────┤│1│楊振耀│1/78│1/131/6│├──┼────────┼──────┼──────────────┤│2│楊林如鳳│1/78│同上│├──┼────────┼──────┼──────────────┤│3│楊陳生│1/78│同上│├──┼────────┼──────┼──────────────┤│4│楊海瑞│1/78│同上│├──┼────────┼──────┼──────────────┤│5│楊淑汝│1/78│同上│├──┼────────┼──────┼──────────────┤│6│楊淑敏│1/78│同上│├──┼────────┼──────┼──────────────┤│7│楊淑時│1/78│同上│├──┼────────┼──────┼──────────────┤│8│楊劉寶珠│1/78│同上│├──┼────────┼──────┼──────────────┤│9│楊振輝│1/78│同上│├──┼────────┼──────┼──────────────┤│10│楊凱翔│1/234│1/131/61/3│├──┼────────┼──────┼──────────────┤│11│楊凱盛│1/234│同上│├──┼────────┼──────┼──────────────┤│12│楊惠雯│1/234│同上│├──┼────────┼──────┼──────────────┤│13│楊淑華│1/78│1/131/6│├──┼────────┼──────┼──────────────┤│14│楊淑霞│1/78│同上│├──┼────────┼──────┼──────────────┤│15│楊建興│8/91│1/13+1/131/7│├──┼────────┼──────┼──────────────┤│16│楊林秀採│4/273│(1/13+1/131/7)1/6│├──┼────────┼──────┼──────────────┤│17│楊陳豐│4/273│同上│├──┼────────┼──────┼──────────────┤│18│楊淑婉│4/273│同上│├──┼────────┼──────┼──────────────┤│19│楊陳銓│4/273│同上│├──┼────────┼──────┼──────────────┤│20│楊淑蓉│4/273│同上│├──┼────────┼──────┼──────────────┤│21│楊淑娟│4/273│同上│├──┼────────┼──────┼──────────────┤│22│楊正宇│2/91│(1/13+1/131/7)1/4│├──┼────────┼──────┼──────────────┤│23│楊詔棠│2/91│同上│├──┼────────┼──────┼──────────────┤│24│楊林月桃│2/91│同上│├──┼────────┼──────┼──────────────┤│25│楊凱嵐│2/91│同上│├──┼────────┼──────┼──────────────┤│26│黃健興│1/65│1/131/5│├──┼────────┼──────┼──────────────┤│27│黃健隆│1/65│同上│├──┼────────┼──────┼──────────────┤│28│黃健行│1/65│同上│├──┼────────┼──────┼──────────────┤│29│黃清秀│1/65│同上│├──┼────────┼──────┼──────────────┤│30│黃清美│1/65│同上│├──┼────────┼──────┼──────────────┤│31│劉文漢│1/52│1/131/4│├──┼────────┼──────┼──────────────┤│32│劉文志│1/52│同上│├──┼────────┼──────┼──────────────┤│33│劉文仁│1/52│同上│├──┼────────┼──────┼──────────────┤│34│劉文弘│1/52│同上│├──┼────────┼──────┼──────────────┤│35│鍾蔚義│1/91│1/131/7│├──┼────────┼──────┼──────────────┤│36│鍾菊英│1/91│同上│├──┼────────┼──────┼──────────────┤│37│鍾淑嬌│1/91│同上│├──┼────────┼──────┼──────────────┤│38│鍾桂香│1/91│同上│├──┼────────┼──────┼──────────────┤│39│曾晴子│1/91│同上│├──┼────────┼──────┼──────────────┤│40│曾秀蘭│1/91│同上│├──┼────────┼──────┼──────────────┤│41│曾秋華│1/91│同上│├──┼────────┼──────┼──────────────┤│42│許楊愛珠│8/91│1/13+1/131/7│├──┼────────┼──────┼──────────────┤│43│楊秋月│8/91│同上│├──┼────────┼──────┼──────────────┤│44│周楊惠美│8/91│同上│├──┼────────┼──────┼──────────────┤│45│葉楊美雲│8/91│同上│└──┴────────┴──────┴──────────────┘附表三:
┌─────────────────────────────────┐○○○區○○段○○段119-125建號產權│├───┬─────────────────────────────┤│樓層│所有權人│├───┼─────────────────────────────┤│地下室│楊林如鳳、楊林秀採、楊振耀、楊詔棠、楊建興│├───┼─────────────────────────────┤│1樓│楊振耀│├───┼─────────────────────────────┤│2樓│楊林秀採│├───┼─────────────────────────────┤│3樓│楊林如鳳│├───┼─────────────────────────────┤│4樓│ 郭坤田 │├───┼─────────────────────────────┤│5樓│楊淑琬│├───┼─────────────────────────────┤│6樓│楊林如鳳、楊林秀採、楊振耀、楊詔棠、楊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