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振耀 訴訟代理人 楊世榮
林永勝 律師再審被告 楊林如鳳 等49人如附件再審被告名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一○五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廢棄。
二、再審被告 楊林秋子 、 楊淑玲 、 楊啓彰 、 楊啓弼 、 楊啓顯 應就被繼承人 楊建興 所遺座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再審被告 黃智遠 、 黃智陽 應就被繼承人 黃健興 所遺座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繼承人 楊金鏡 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再審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日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以105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前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再審原告,而依再審原告之陳述,其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即原確定判決未注意再審被告楊建興、黃健興已於訴訟期間死亡,於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之違誤,再審原告遂於108年4月2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情,有戶籍謄本、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則自再審原告知悉有再審之事由起算至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未逾越法定期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再審被告楊建興於108年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林秋子、楊淑玲、楊啓彰、楊啓弼、楊啓顯;再審被告黃健興於108年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智遠、黃智陽,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再審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再審被告楊林如鳳、 楊淑汝 、 楊淑敏 、 楊淑時 、楊 劉寶珠 、 楊振輝 、 楊凱翔 、 楊凱盛 、 楊惠雯 、 楊淑華 、 楊淑霞 、 楊陳豊 、 楊淑蓉 、 楊淑娟 、 楊林月桃 、 楊正宇 、 楊詔棠 、 楊凱嵐 、 黃健隆 、 黃健行 、 黃清秀 、 黃清美 、 劉文漢 、 劉文志 、 劉文仁 、 劉文弘 、 曾晴子 、 曾秀蘭 、 曾秋華 、 鍾蔚義 、 鍾菊英 、 鍾淑嬌 、 鍾桂香 、許 楊愛珠 、 楊秋月 、周 楊惠美 、葉 楊美雲 等人,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由其就上開未到場之再審被告部分,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再審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楊金鏡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經本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審理結果,准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惟再審被告楊建興、黃健興於原確定判決訴訟期間死亡,亦未委託訴訟代理人,於其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原審一時不查仍繼續審判及宣示判決,即有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為此求予廢棄原確定判決重新審理,更為正確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再審被告之抗辯:㈠再審被告 楊陳生 、 楊海瑞 、楊林秋子、楊淑玲、楊啓彰、楊
啓弼、楊啓顯、 楊林秀採 、 楊陳銓 、 楊淑婉 、黃智遠、黃智陽、曾晴子均表示,希望依應繼分分割。
㈡其餘再審被告均未到庭陳述,亦均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前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再審被告楊建興於108年1
月18日死亡、再審被告黃健興於108年2月28日死亡,依上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前訴訟程序仍依再審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再審原告據以提起再審之訴,應有理由。
㈡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依民法第759條規
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故如不動產共有人於其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其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應先行或同時請求該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不得逕行訴請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楊建興、黃健興死亡後,其等之繼承人未就其等分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則再審原告請求命楊建興、黃健興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
不能協議分割,則再審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自屬有據,又再審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為依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判決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彭南元
法官陳香文法官魏小嵐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文松附件:再審被告名冊┌──┬──────────┬─────────────────┬─────┬────────────────────┐│編號│被上訴人│地址│訴訟代理人││├──┼──────────┼─────────────────┼─────┼────────────────────┤│1│楊林如鳳(即 楊建勝 之│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繼承人)││││├──┼──────────┼─────────────────┼─────┼────────────────────┤│2│楊陳生(即楊建勝之繼│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承人)││││├──┼──────────┼─────────────────┼─────┼────────────────────┤│3│楊海瑞(即楊建勝之繼│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承人)││││├──┼──────────┼─────────────────┼─────┼────────────────────┤│4│楊淑汝(即楊建勝之繼│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承人)││││├──┼──────────┼─────────────────┼─────┼────────────────────┤│5│楊淑敏(即楊建勝之繼│住臺中市○○區○○里○○路○號│││││承人)││││├──┼──────────┼─────────────────┼─────┼────────────────────┤│6│楊淑時(即楊建勝之繼│臺北市○○區○○街○○○號3樓│││││承人)││││├──┼──────────┼─────────────────┼─────┼────────────────────┤│7│楊劉寶珠(即 楊建財 之│臺北市○○區○○街○○○號│││││繼承人)││││├──┼──────────┼─────────────────┼─────┼────────────────────┤│8│楊振輝(即楊建財之繼│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3│││││承人)││││├──┼──────────┼─────────────────┼─────┼────────────────────┤│9│楊淑華(即楊建財之繼│住臺北市○○區○○○路○○○○○號│││││承人)││││├──┼──────────┼─────────────────┼─────┼────────────────────┤│10│楊淑霞(即楊建財之繼│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承人)││││├──┼──────────┼─────────────────┼─────┼────────────────────┤│11│楊凱翔(即 楊振霖 之代│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位繼承人)│居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12│楊凱盛(即楊振霖之代│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位繼承人)│樓│││├──┼──────────┼─────────────────┼─────┼────────────────────┤│13│楊惠雯(即楊振霖之代│住臺北市○○區○○街○○○號6樓│││││位繼承人)││││├──┼──────────┼─────────────────┼─────┼────────────────────┤│14│楊林秋子(即楊建興之│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楊淑玲│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繼承人)││││├──┼──────────┼─────────────────┼─────┼────────────────────┤│15│楊淑玲(即楊建興之繼│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承人)││││├──┼──────────┼─────────────────┼─────┼────────────────────┤│16│楊啓彰(即楊建興之繼│住新北市○○區○○路○○號│楊淑玲│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承人)││││├──┼──────────┼─────────────────┼─────┼────────────────────┤│17│楊啓弼(即楊建興之繼│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楊淑玲│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承人)││││├──┼──────────┼─────────────────┼─────┼────────────────────┤│18│楊啓顯(即楊建興之繼│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楊淑玲│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承人)││││├──┼──────────┼─────────────────┼─────┼────────────────────┤│19│楊林秀採(即 楊建和 之│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繼承人)││││├──┼──────────┼─────────────────┼─────┼────────────────────┤│20│楊陳豊(即楊建和之繼│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承人)││││├──┼──────────┼─────────────────┼─────┼────────────────────┤│21│楊淑婉(即楊建和之繼│住新北市○○區○○路○○○號9樓之4│││││承人)││││├──┼──────────┼─────────────────┼─────┼────────────────────┤│22│楊陳銓(即楊建和之繼│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 林玉葉 │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承人)││││├──┼──────────┼─────────────────┼─────┼────────────────────┤│23│楊淑蓉(即楊建和之繼│住新北市○○區○○里0000000號│││││承人)││││├──┼──────────┼─────────────────┼─────┼────────────────────┤│24│楊淑娟(即楊建和之繼│住新北市○○區○○路○○號6樓│││││承人)││││├──┼──────────┼─────────────────┼─────┼────────────────────┤│25│楊正宇(即 楊力銘 之繼│住新北市○○區○○○路○○○○○號7樓│││││承人)│居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26│楊詔棠(即楊力銘之繼│住新北市○○區○○○路○○○巷○○弄14│││││承人)│號3樓│││├──┼──────────┼─────────────────┼─────┼────────────────────┤│27│楊林月桃(即楊力銘之│住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繼承人)││││├──┼──────────┼─────────────────┼─────┼────────────────────┤│28│楊凱嵐(即楊力銘之繼│住桃園市○○區○○○街○號7樓之3│││││承人)││││├──┼──────────┼─────────────────┼─────┼────────────────────┤│29│黃智遠(即黃健興之繼│住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 莊美玉 │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承人)││││├──┼──────────┼─────────────────┼─────┼────────────────────┤│30│黃智陽(即黃健興之繼│住臺北市○○區○○路○○○○號│莊美玉│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承人)│居臺北市○○區○○○路○○巷○號│││├──┼──────────┼─────────────────┼─────┼────────────────────┤│31│黃健隆(即 黃楊 阿梅 之│住臺北市○○區○○路○○○○號│││││繼承人)││││├──┼──────────┼─────────────────┼─────┼────────────────────┤│32│黃健行(即黃楊阿梅之│住臺北市○○區○○路○○○○號│││││繼承人)││││├──┼──────────┼─────────────────┼─────┼────────────────────┤│33│黃清秀(即黃楊阿梅之│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繼承人)│(日本國東京都大日區大森北1-33-3晴││││││美大廈5FB)│││├──┼──────────┼─────────────────┼─────┼────────────────────┤│34│黃清美(即黃楊阿梅之│住宜蘭縣○○鎮○○路○○○○號│││││繼承人)││││├──┼──────────┼─────────────────┼─────┼────────────────────┤│35│劉文漢(即劉 楊阿菊 之│住臺北市○○區○○街○○○○○號2樓│││││繼承人)││││├──┼──────────┼─────────────────┼─────┼────────────────────┤│36│劉文志(即 劉楊阿菊 之│住臺北市○○區○○街○○○巷○號│││││繼承人)││││├──┼──────────┼─────────────────┼─────┼────────────────────┤│37│劉文仁(即劉楊阿菊之│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繼承人)│樓│││├──┼──────────┼─────────────────┼─────┼────────────────────┤│38│劉文弘(即劉楊阿菊之│住臺北市○○區○○街○○○○○號3樓│││││繼承人)││││├──┼──────────┼─────────────────┼─────┼────────────────────┤│39│鍾蔚義(即 鍾楊金美 之│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繼承人)││││├──┼──────────┼─────────────────┼─────┼────────────────────┤│40│鍾菊英(即鍾楊金美之│住基隆市○○區○○路○○巷○○○號9樓│││││繼承人)│居基隆市○○區○○街○○○巷○○號│││├──┼──────────┼─────────────────┼─────┼────────────────────┤│41│鍾淑嬌(即鍾楊金美之│住基隆市○○區○○路○○巷○○○號9樓│││││繼承人)│居基隆市○○區○○街○○○巷○○號│││├──┼──────────┼─────────────────┼─────┼────────────────────┤│42│鍾桂香(即鍾楊金美之│住基隆市○○區○○路○○巷○○○號9樓│││││繼承人)││││├──┼──────────┼─────────────────┼─────┼────────────────────┤│43│曾晴子(即鍾楊金美之│住臺北市○○區○○路2段467巷12弄24│││││繼承人)│之2號│││├──┼──────────┼─────────────────┼─────┼────────────────────┤│44│曾秀蘭(即鍾楊金美之│住基隆市○○區○○路○○○○○號底2層│││││繼承人)│居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45│曾秋華(即鍾楊金美之│住基隆市○○區○○路○○巷○○○號9樓│││││繼承人)││││├──┼──────────┼─────────────────┼─────┼────────────────────┤│46│許楊愛珠(即楊金鏡之│住臺北市○○區○○○路○○號│││││繼承人)││││├──┼──────────┼─────────────────┼─────┼────────────────────┤│47│楊秋月(即楊金鏡之繼│住新北市○○區區○路○○號9樓│││││承人)││││├──┼──────────┼─────────────────┼─────┼────────────────────┤│48│ 周楊惠美 (即楊金鏡之│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繼承人)││││├──┼──────────┼─────────────────┼─────┼────────────────────┤│49│葉楊美雲(即楊金鏡之│住新北市○○區縣○○道○段○○巷○○號5│││││繼承人)││││└──┴──────────┴─────────────────┴─────┴────────────────────┘附表一:
┌──┬─────────────────┬─────────────┐│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按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地,面積: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計算式│├──┼────────┼──────┼──────────────┤│1│楊振耀│1/78│1/131/6│├──┼────────┼──────┼──────────────┤│2│楊林如鳳│1/78│同上│├──┼────────┼──────┼──────────────┤│3│楊陳生│1/78│同上│├──┼────────┼──────┼──────────────┤│4│楊海瑞│1/78│同上│├──┼────────┼──────┼──────────────┤│5│楊淑汝│1/78│同上│├──┼────────┼──────┼──────────────┤│6│楊淑敏│1/78│同上│├──┼────────┼──────┼──────────────┤│7│楊淑時│1/78│同上│├──┼────────┼──────┼──────────────┤│8│楊劉寶珠│1/78│同上│├──┼────────┼──────┼──────────────┤│9│楊振輝│1/78│同上│├──┼────────┼──────┼──────────────┤│10│楊凱翔│1/234│1/131/61/3│├──┼────────┼──────┼──────────────┤│11│楊凱盛│1/234│同上│├──┼────────┼──────┼──────────────┤│12│楊惠雯│1/234│同上│├──┼────────┼──────┼──────────────┤│13│楊淑華│1/78│1/131/6│├──┼────────┼──────┼──────────────┤│14│楊淑霞│1/78│同上│├──┼────────┼──────┼──────────────┤│15│楊林秋子│8/455│(1/13+1/131/7)×1/5│├──┼────────┼──────┼──────────────┤│16│楊淑玲│8/455│同上│├──┼────────┼──────┼──────────────┤│17│楊啓彰│8/455│同上│├──┼────────┼──────┼──────────────┤│18│楊啓弼│8/455│同上│├──┼────────┼──────┼──────────────┤│19│楊啓顯│8/455│同上│├──┼────────┼──────┼──────────────┤│20│楊林秀採│4/273│(1/13+1/131/7)1/6│├──┼────────┼──────┼──────────────┤│21│楊陳豊│4/273│同上│├──┼────────┼──────┼──────────────┤│22│楊淑婉│4/273│同上│├──┼────────┼──────┼──────────────┤│23│楊陳銓│4/273│同上│├──┼────────┼──────┼──────────────┤│24│楊淑蓉│4/273│同上│├──┼────────┼──────┼──────────────┤│25│楊淑娟│4/273│同上│├──┼────────┼──────┼──────────────┤│26│楊正宇│2/91│(1/13+1/131/7)1/4│├──┼────────┼──────┼──────────────┤│27│楊詔棠│2/91│同上│├──┼────────┼──────┼──────────────┤│28│楊林月桃│2/91│同上│├──┼────────┼──────┼──────────────┤│29│楊凱嵐│2/91│同上│├──┼────────┼──────┼──────────────┤│30│黃智遠│1/130│1/131/5×1/2│├──┼────────┼──────┼──────────────┤│31│黃智陽│1/130│同上│├──┼────────┼──────┼──────────────┤│32│黃健隆│1/65│1/131/5│├──┼────────┼──────┼──────────────┤│33│黃健行│1/65│同上│├──┼────────┼──────┼──────────────┤│34│黃清秀│1/65│同上│├──┼────────┼──────┼──────────────┤│35│黃清美│1/65│同上│├──┼────────┼──────┼──────────────┤│36│劉文漢│1/52│1/131/4│├──┼────────┼──────┼──────────────┤│37│劉文志│1/52│同上│├──┼────────┼──────┼──────────────┤│38│劉文仁│1/52│同上│├──┼────────┼──────┼──────────────┤│39│劉文弘│1/52│同上│├──┼────────┼──────┼──────────────┤│40│鍾蔚義│1/91│1/131/7│├──┼────────┼──────┼──────────────┤│41│鍾菊英│1/91│同上│├──┼────────┼──────┼──────────────┤│42│鍾淑嬌│1/91│同上│├──┼────────┼──────┼──────────────┤│43│鍾桂香│1/91│同上│├──┼────────┼──────┼──────────────┤│44│曾晴子│1/91│同上│├──┼────────┼──────┼──────────────┤│45│曾秀蘭│1/91│同上│├──┼────────┼──────┼──────────────┤│46│曾秋華│1/91│同上│├──┼────────┼──────┼──────────────┤│47│許楊愛珠│8/91│1/13+1/131/7│├──┼────────┼──────┼──────────────┤│48│楊秋月│8/91│同上│├──┼────────┼──────┼──────────────┤│49│周楊惠美│8/91│同上│├──┼────────┼──────┼──────────────┤│50│葉楊美雲│8/91│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