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王麗誼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臺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臺灣導報1份為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科妍生物科│91-ND-9100│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06156-9││││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0002│科妍生物科│91-ND-9100│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15840-2││││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0003│科妍生物科│91-ND-9100│股票│1│1000│原名: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16457-6││││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