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振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林如鳳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1,500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