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4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呂進燈 債務人 呂瑞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進燈於民國(以下同)89年至93年間邀同債務人呂瑞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8筆,計新臺幣214,468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34%)加碼年率1.49%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83%),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呂進燈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60,814元整,及自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83%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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