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1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魏愷 攸債務人魏 順孝 債務人 陳維莉
一、債務人陳維莉、 魏順孝 、 魏愷攸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愷攸於民國89年間至民國90年間邀同債務人魏順孝、陳維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8萬2,41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3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魏愷攸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4萬9,47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魏順孝、陳維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51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維莉、魏│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9474│順孝、魏愷│3月01日起││五三六│││元│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維莉、魏│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474│順孝、魏愷│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