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 律師(法扶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羈押參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3款,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現另案執行,縮刑後之終結日期為民國99年10月31日,有台南監獄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可佐。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8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因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所犯既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判處重刑,原本就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況被告甲○○前另犯不安全駕駛罪、及2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各經判決有期徒刑4月、1年2月(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確定後,經通緝始於98年3月3日經警緝獲發監執行,足見被告意志不堅,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被告另案執行完畢而應釋放之日(即99年10月31日)起予以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石家禎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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