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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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貸既無利息之約定,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亦即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5﹪部分,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