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淑靜律師
楊申田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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