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川茂汽車商行何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即正本中案由欄關於「相對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川茂汽車商
行即 何川茂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林柑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