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甲○○
號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4年5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