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甲○○
            號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94年5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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