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康緒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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