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7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鄂級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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