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盛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民國96年度雄勞簡字第35號請求給
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3萬2,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