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7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847、12274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重利之概括犯意,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謝進吉 等人急需生活費、繳納房租、購買魚網謀生、償債、繳納小孩補習費、繳納醫療費用、繳納房貸、建設道場費用、工廠資金週轉等急迫情形,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貸予如該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而取得如該表月息欄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甲○○並要求部分被害人簽發面額為所借金額二倍之本票及提供借款人身分證影本,以擔保其債權。
嗣於96年6月7日上午10時5分許,為警至甲○○從事重利放、收款行為之臺南市○○路○○號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其中編號1至6部分為甲○○所有供從事重利行為所用之物品)。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實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1、7、12、15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如附表一編號2至6、8至11、13至14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二)如表一查獲質押物品欄所示物品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照片14幀附卷可稽;
(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施行前)第56條、刑法第344條、(修正施行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後)第38條第1項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單位為新臺幣,金額並提高為30倍)附表一:
┌─┬───┬──┬────┬──────┬───┬───────┐│編│被害人│借款│借款金額│借款時間│月息│查獲質押物品││號││次數│││││├─┼───┼──┼────┼──────┼───┼───────┤│1│謝進吉│3次│共3萬元│93年間至95年│約30分│本票(面額2萬││││││4月間││元)1張、身分││││││││證影本1張│├─┼───┼──┼────┼──────┼───┼───────┤│2│方混忠│2次│共2萬元│94年2月20日│約9分│本票(面額2萬││││││、94年10月間││元)1張、身分││││││││證影本1張│├─┼───┼──┼────┼──────┼───┼───────┤│3│ 鍾添根 │3次│共4萬5千│94年7月間開│約20分│本票3張(面額│││││元│始││2萬、4萬、3萬││││││││元各1張)、身││││││││分證影本1張│├─┼───┼──┼────┼──────┼───┼───────┤│4│ 黃文田 │1次│2萬元│94年7月14日│約30分│本票(面額2萬││││││││元)1張、身分││││││││證影本1張│├─┼───┼──┼────┼──────┼───┼───────┤│5│ 郭耿誌 │3次│共3萬元│94年11月間開│第1次│本票(面額2萬││││││始│約20分│元)1張、身分│││││││,其餘│證影本1張│││││││2次均││││││││約9分││├─┼───┼──┼────┼──────┼───┼───────┤│6│ 陳秀芬 │2次│共4萬元│95年1月2日、│約20分│本票2張(面額││││││95年2月間││均為4萬元)、││││││││身分證影本1張│├─┼───┼──┼────┼──────┼───┼───────┤│7│ 陳村東 │2次│共3萬元│95年1月間、│約10分│無││││││95年3月5日│││├─┼───┼──┼────┼──────┼───┼───────┤│8│ 王姿媛 │2次│共4萬元│95年1月2日、│約20分│本票2張(面額││││││95年3月間││均為4萬元)、││││││││身分證影本1張│├─┼───┼──┼────┼──────┼───┼───────┤│9│ 陳雀琴 │1次│2萬元│95年2月間│約20分│本票(面額4萬││││││││元)1張、身分││││││││證影本1張│├─┼───┼──┼────┼──────┼───┼───────┤│10│ 李美芳 │1次│3萬元│95年3月中旬│約15分│本票(面額6萬││││││││元)1張、身分││││││││證影本1張│├─┼───┼──┼────┼──────┼───┼───────┤│11│ 吳銘慧 │1次│3萬元│95年3月10日│約15分│本票(面額6萬││││││││元)1張、身分││││││││證影本1張│├─┼───┼──┼────┼──────┼───┼───────┤│12│ 林漢欽 │2次│共40萬元│95年2月20日│約9分│本票2張(面額││││││、95年3月15││均為20萬元)、││││││日││身分證影本1張│├─┼───┼──┼────┼──────┼───┼───────┤│13│ 顏國浤 │2次│共4萬元│95年3、4月間│約20分│本票2張(面額│││( 冒吳 │││││各為2萬元、6萬│││ 閎宇 之│││││元,發票人為吳│││名借款│││││閎宇)、(吳閎│││)│││││宇)身分證影本││││││││1張│├─┼───┼──┼────┼──────┼───┼───────┤│14│ 蔡昇興 │1次│共2萬元│95年6月1日│約30分│本票(面額2萬││││││││元)1張、身分││││││││證影本1張│├─┼───┼──┼────┼──────┼───┼───────┤│15│ 吳貴美 │3次│共6萬│93年底至95年│約22.5│本票(面額2萬│││││5千元│間│分│元)1張│││││││││└─┴───┴──┴────┴──────┴───┴───────┘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1│借據(空白)│1疊│├──┼─────────────────┼───┤│2│名片式「走格子」空表│2盒│├──┼─────────────────┼───┤│3│借款人聯絡電話簿│2本│├──┼─────────────────┼───┤│4│帳冊│4本│├──┼─────────────────┼───┤│5│空白本票│1本│├──┼─────────────────┼───┤│6│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00│1支│││;門號:0000000000)││├──┼─────────────────┼───┤│7│本票(發票人 林明水 )│24張│├──┼─────────────────┼───┤│8│本票及身分證影本│3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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