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59號原 告 曾廣仲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被 告 BARANOWSKILUKASZJACEK(中文譯名: 盧卡斯 )訴訟代理人 張健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