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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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59號
原   告  曾廣仲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
被   告 BARANOWSKILUKASZJACEK(中文譯名: 盧卡斯
訴訟代理人  張健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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