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黃建庭
被   告  黃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士勞簡字第41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6日將其承包自訴外人東旭昌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水電工程發包予原告承攬,工作期間自
106年10月6日起至11月6日止,承攬報酬以每日每人新台幣
(下同)2,500元計算,如施作工具由原告提供,被告應另
補加一天工資,原告既已依約完成承攬工程,被告即應給付
承攬報酬,106年10月份及11月份承攬報酬總計211,250元,
被告分別於106年11月29日以現金給付原告6,000元、106年1
2月15日以現金給付原告27,000元、107年3月27日以現金給
付原告20,000元、107年7月10日以匯款轉帳給付原告3,000
元,共支付予原告110,000元,尚欠101,250元未給付,為此
,爰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01,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施工日期
及人員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上工日期及時間紀錄表等證
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1,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高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