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2號
原 告 陳相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3,703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繳交,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乙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