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紫潔 (原名 張雨芯
登樹旺登春榮 張賢文 張賢明 登振恩 登乾山 何登秋香邱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3土地面積「1,062.22」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1,061.22」平方公尺;附表一編號5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區」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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