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張紫潔 (原名: 張雨芯 )
登樹旺 登春榮 張賢文 張賢明 登振恩 登乾山 何登秋香 登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登 邱娥 」之記載,應更正為「登秋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