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645號聲請人 黃馨怡 相對人 林美莉 關係人 林英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宣告 何林美莉 (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林美莉(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陳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