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震岳 相對人即債務人溫馨(原名: 溫素芬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