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 林金能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即林金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5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並請釋明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若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該裁定於98年5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振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