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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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文件,97年3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二、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釋明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平鎮市○○○街○○號15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釋明聲請人積欠元大銀行之債務係以何人所有之何不動產(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為擔保,並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
五、提出聲請人、 黃竟豪游永助黃澤彥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上開保險費之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分別為何。
六、提出每月支出黃竟豪幼稚園學費之單據。
七、提出扶養同居人 黃景詮 之長男黃澤彥之法律依據。
八、釋明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㈠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象及具體內容。
㈡為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受益時不知其情事。
㈢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之情事。
九、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十、請釋明聲請狀所載每月收入何以低於95年、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每月平均收入。
十一、請釋明依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還款方案為每月29,789元,何以聲請狀載為53,787元。
十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及其他必要費用3,000元,合計6,74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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