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86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
號1樓相對人乙○○
甲○○○
號1樓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561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尤光祥 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因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其繼承人已向本院以97年繼字第561號限定繼承事件聲明限定繼承在案,聲請人為了解其限定繼承事件受理情形,並抄錄、影印其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鈞院97年度繼字第561號限定繼承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廠商暨購貨交易確認及同意書影本各1份之內容,及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561號限定繼承事件卷之結果,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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