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本祥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英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984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