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 薛家卉 (即 薛佳惠 )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美智 、 李偉齡 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年度親字第13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之民國104年2月11日、同年3月26日、同年8月5日、同年10月7日、同年11月4日、105年2月17日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魏于傑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