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65號
       陳俊憲
被   告  姚其正
複代理人   林昆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8日上午11時56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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