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1號原告 趙修強 被告 朱陳桂 (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法命補正,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民國66年7月2日業已死亡,亦即其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110年1月15日繫屬本院)前即已死亡,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本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等件在卷可佐。進者,本件雖無法命補正,然本院仍於110年9月14日發函闡明,請原告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朱陳桂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及變更被告後之書狀及繕本,且上開函文於110年9月17日合法送達,然原告迄今均未提出朱陳桂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及變更被告後之書狀及繕本。由上可知,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訴訟為不合法,且無法命補正(按:原告亦不變更被告),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