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65號聲請人奇昌工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奇昌工藝有限公司陳伯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園分行113年5月10日5,110元SY04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