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14號聲請人 葉秀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8-ND-167911-211000002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0-NX-27037-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