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77號聲請人 趙瑞容 (即 余斌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36938-0110000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141677-3110000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218677-71278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1-NX-192870-41226005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234046-7122006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328464-5139007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411389-3134008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495163-0151009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X-0571079-4137010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7-NX-0631600-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