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20號聲請人 呂宏暉 (即 呂維榔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科達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21381-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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