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源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108年8月14日22時許,在嘉義縣朴子市配天宮旁機車停車場旁小巷內,將海洛因摻水後,以針筒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8月18日13時26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8月18日11時24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嘉義縣布袋鎮復興里4鄰新塭487之5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注射針筒1支,經警於108年8月18日13時26分採尿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嗎啡(海洛因代謝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於108年11月1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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