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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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甲○○因於87年7月10日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613號判決可稽。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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