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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