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4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弄2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7月5日起至129年7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89年7月10日邀同第三人 李明朗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790,000元②透支型借款,額度隨房貸借款餘額減少而增加,借款期限至①109年7月10日②90年7月10日,屆期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可依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9月9日②97年8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958,453元②631,40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借款/透支借款借據暨約定書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2│建│3266.00│10000分之4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五│││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89│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2層樓房│11│11│平│鋼筋│20│平│全│││58│育平五街6號1│平區金華│鋼筋混凝│6.│6.│方│混凝│.1│方│││││5樓之2│段92地號│土造│96│96│公│土造│4│公││││││││││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90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4,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