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6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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