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67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除已繳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外,其餘貳萬零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