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 高世光 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相對人陳00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 相對人 陳惠珠
陳平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臺幣玖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三分之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9,413元,是相對人應分別負擔之數額確定為9,804元(計算式:29,413元×1/3=9,8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品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