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292號聲請人 陳俊瑋駿升汽車商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博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2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到期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