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豪具保人周建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建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建宏前因被告周世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6年6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執臨字第NO06521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周世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具保人周建宏如數繳納現金後,被告於106年6月8日經具保釋放。嗣該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庭,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被告亦無著乙情,均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然被告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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