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06號原告 陳阿貴
陳劉鳳珠 陳秀伶 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591,2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9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