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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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良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正雄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被告林彩龍
禾裕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土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842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簡佩珺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